法律不保障睡著的人 ,別讓您的權益睡著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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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家事清潔工作者.工作時間三年.三個月前手掌指間開始酸痛麻痺.近來更甚. 醫師診斷為睕隧道症候群.需開刀.不用住院.但一定要休息一個月以上.但這醫師說他無法給我證明是否是職傷.我ㄧ星期內就要開刀.請問有沒有膫解這情形的內行人.給我指點.如何辦理勞保給付?很急.拜託
聽說職傷認定,一定要到台大醫院鑑定職業災害的科別,請問是正確的嗎?
解答:
一.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十九條規定,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罹患中央主管機關依據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第八類第二項規定核定增列之職業病種類或有害物質所致之疾病,為職業病。
二.按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第八類第二項規定:「其他本表未列之有毒物質或其他疾病,應列為職業病者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增列之」。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台85勞保3字第120885號函發布,新增之職業病種類區分為四類,其中第三類物理性危害引起之疾病及其續發症,已列有「長期以蹲跪姿勢工作引起之膝關節半月狀軟骨病變壓迫造成之神經麻痺:職業性腕道症候群等長期工作壓迫引起的椎間盤突出」。
三.您因從事家事清潔工作三年,三個月前手掌指間開始酸痛麻痺,醫師診斷為睕隧道症候群,是否屬於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第八類第二項規定增列的職業病種類,因為並無限制要到台大醫院鑑定職業災害的科別,您可以將傷病診斷書正本(醫師開傷病診斷書,不是要他證明是否為職災傷病,因為職災傷病係由勞保局認定)連同勞工保險傷病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等書據證件,寄送勞保局審定,如果審定發生疑義,還會送交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鑑定。
四.職災傷病給付
(一)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得請領職業傷病補償費。
(二)給付標準
給付標準職業傷害及職業病補償費,均按被保險人事故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70%發給,經過1年尚未痊癒者,其給付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以1年為限,前後共為2年。
(三)請領手續
請領傷病給付,應檢送下列書據證件(均應蓋妥印章):
1.勞工保險傷病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
2.傷病診斷書正本。
五.職災醫療給付
(一)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於保險效力開始後,停止前發生職業傷病事故,並符合「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規定,需門診或住院者。
(二)給付標準
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應向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請診療,免繳交健保規定之部分負擔醫療費用,被保險人之保險醫療費用由勞保局支付。普通膳食費及一般治療飲食費,給付30日內之半數,醫療費用支付標準準用全民健康保險有關規定辦理。
(三)請領手續
被保險人於申請門診或住院診療時,應向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具下列書據證件:
1.「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門診單」或「勞工保險職業傷病住院申請書」。
2.全民健康保險卡及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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