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問者:〝不迷戀~☆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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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有哪些法規來解釋『財團法人』是不適用勞基法?
因為諮詢很多團體,勞保局說不適用勞基法的,就不需要強制加保!那也打過電話諮詢勞工局了!也說不適用勞基法~
但是條例當中,有哪些能提出有利的證據來解釋:
『財團法人』是不適用勞基法?
求解答^^~麻煩各位大大了~
【解答】
一.請問有哪些法規來解釋『財團法人』是不適用勞基法?條例當中,有哪些能提出有利的證據來解釋:『財團法人』是不適用勞基法?那也打過電話諮詢勞工局了!也說不適用勞基法~
(一)『財團法人』並非完全不適用勞基法,按其是否適用勞基法,係依該財團法人之場所單位主要經濟活動性質歸類所屬行業為斷。
(二)依勞動基準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本法於左列各業適用之:八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同法條第二項規定,依第一項第八款指定時,得就事業之部分工作場所或工作者指定適用。
又依同法施行細則第四條,所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係指依「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之規定指定者,並得僅指定各行業中之一部分。
而按 民國95年4月28日 行政院院授主仁一字第0950002703號函第八次修正「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之說明,本行業標準分類係以場所單位之附加價值最大的主要經濟活動作為判定行業細類基礎,而不論其組織型態為公司組織、合夥組織或獨資經營,為民營或公營。至於場所單位與企業之區別,一般而言,企業單位範圍較大,包括之場所單位往往不止一個,各場所單位所從事之主要生產活動可能相同,亦可能不同。
(三)查財團法人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係限於下列行業(勞委會87台勞動一字第059605號公告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其後以台90勞動一字第22451號公告,改以經濟活動歸類):
1.宗教、職業及類似組織(中類:九四),但未分類其他組織中之國際交流基金會、教育文化基金會除外。
(1)宗教組織:此不包括宗教組織所設獨立之醫院(醫療保健服務業)、收容機構(社會工作服務業)等,其應適用勞基法(醫師除外),例如「財團法人臺灣基督長老會馬偕紀念社會事業基金會馬偕紀念醫院」
。
(2)職業團體:包括工商業團體、專門職業團體、勞工團體及農民團體。農民團體(細類:九四二四)由於行業定義變更,改依經濟活動性質歸類,包括農、林、漁、牧業人員組織之團體均屬之。
(3)類似組織:包括政治團體。
2.其他運動服務業中之體育團體(細類:八七四九)。
3.依服務對象分別歸類之慈善團體。
4.已辦妥財團法人登記之公立各級學校及幼稚園、特殊教育事業、圖書館及檔案保存業、博物館、歷史遺址及類似機構、其他教育服務業之職業訓練機構等(技工、工友、駕駛人除外)之工作者。
5.應依私立學校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為財團法人設立登記之所有私立學校、特殊教育事業、圖書館及檔案保存業、博物館、歷史遺址類似機構、其他教育服務業之職業訓練機構、已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幼稚園等之教師、職員。
6.依立法院通過之組織條例所設立基金會之工作者
勞委會八十七年十二月卅一日台(87)勞動一字第059604號公告「依立法院通過之組織條例所設立基金會之工作者自八十八年一月一日起不適用勞動基準法」。
二.因為諮詢很多團體,勞保局說不適用勞基法的,就不需要強制加保!
「勞保局說不適用勞基法的,就不需要強制加保!」此話亦非正確。按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規定,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但仍強制投保勞工保險者如下:
(一)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技藝表演業、文學及藝術業、藝文服務業、藝人及模特兒等經紀業(與藝文活動有關者)、翻譯服務業之文學譯作之員工。
(二)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其他餐飲業,如餐飲承包服務(含宴席承辦、團膳供應等)及基於合約僅對特定對象供應餐食之學生餐廳或員工餐廳。交通運輸工具上之餐飲承包服務之員工。
(三)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職業運動、運動場館經營管理及其他運動服務之行業員工。
(四)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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